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公务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高级公务员序列,实施单独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共分18个职等(GS-1至GS-18),其中GS-16、GS-17和GS-18这三个职等的公务员被划入到高级公务员(Senior Executive Service,SES)的范畴当中。截止到2013年9月,美国联邦政府的75个机构中共有7914名高级公务员。
[1]在美国联邦政府高级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中,有四种任命方式和两种职位类型,不同的任命方式决定了高级公务员能够填补的职位类型。四种任命方式包括:
(1)职业任命(Career Appointments)。职业任命要求高级公务员是必须经过一套严格的择优选拔流程(Merit Staffing Process)选拔出来,而且其资格能力必须通过专门成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Qualifications Review Board)的认可,这类高级公务员通常被称为职业高级公务员(Career Members)。据统计,美国职业高级公务员人数占高级公务员总人数的90%。
(2)非职业任命(Noncareer Appointments)。非职业任命是一种非竞争性的任命方式,由美国人事管理总署(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OPM)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任命决定。通过非职业任命方式产生的高级公务员人数不能超过所在机构高级公务员总人数的25%;在联邦政府层面来说,只有10%的职位空缺可以通过非职业任命的方式来填补。
(3)有限期任命(Limited Term Appointments)。有限期任命通常是为了完成某项具体工作或项目而采取的任命方式,任期可根据工作的特点来调整,但不能超过三年。
(4)紧急任命(Limited Emergency Appointments)。紧急任命是为了处理某些不可预期的、突发的状况而采取的任命方式,任期最长为18个月。两种职位类型包括职业保留职位(Career Reserved Positions)和一般职位(General Positions)。
职业保留职位的设立是为了保持高级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延续性,确保公众对联邦政府的信任,而且职业保留职位的空缺必须由职业高级公务员填补。一般职位是指除了职业保留职位以外的职位,可以由非职业任命、有限期任命和紧急任命方式产生的高级公务员来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