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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间接抵免的计算公式

一层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如下:

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的税前所得=来源于子公司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子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应税总所得=母公司来源于居住国的所得+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还原税前所得;

间接免抵限额=母公司应税总所得×母公司居住国的税率×(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还原税前所得÷母公司应税总所得);

母公司应缴居住国税收=母公司应税所得×母公司居住国的税率-允许间接抵免税额。

什么是直接抵免法?什么是间接抵免法?二者分别适用于什么样的纳税人

简单来说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使用范围不同:直接抵免法是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用的。间接抵免法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直接抵免法是居住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如同一居民个人就其境外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或同一个法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而间接抵免是“直接抵免”的对称。居住国政府对视同本国居民公司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给予的抵免。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拓展资料: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一种方法,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下的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

抵免法接抵免的数额不同,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全额抵免法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外国所实缴的税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地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限额抵免法是居住国对其居民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本国税额中的扣除规定了限额,即以外国所得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扣除额为限,低于此数可以全部抵扣,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则不能在当年给予抵扣。

限额抵免法比照全额抵免法更利于维护居住国的利益。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因国外实缴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其小于的差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征。

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时,其国外实缴所得税额高于抵免限额部分,居住国政府不子允许抵免。可避免用本国的财政收人去补贴本国居民所承担的外国政府的高税负的情况。

因此,限额抵免法可真正体现兼顾收人来源国、居住国和纳税人三方利益的原则。世界上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很多,但都是采用限额抵免法。抵免法按适用对象不同,还可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兔方法,而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方法。

境外所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区别

直接抵免,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还规定,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间接抵免,仅限于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依据上述公式中"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适用25%的税率计算。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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