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10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起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实行备用金制度 用于支付赔偿
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意见稿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备用金被动用且低于规定数额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警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拟禁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宣传
《规定》强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
《规定》进一步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务院法制办不久前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且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事项。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8月24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事项。依《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于2015年11月10日废止。